2021-03-08 09:14:38
来源: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船只管理,维护海上生产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无船名船号、无有效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假冒他船船名、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的从事海上渔业生产的船舶,均属清理取缔范围。
二、船主要积极主动配合,在2021年3月15日前到所在镇街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将船舶交由镇街处置,签订承诺书。
三、对未在2021年3月15日前上缴的涉渔“三无”船舶以及违规作业的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由镇街、综合执法、海发、公安、海警等部门依法没收,并可处船价两倍以下罚款,同时将涉事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失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
四、烟台开发区所有港口、码头一律禁止容留、停靠“三无”船舶。凡因容留、停靠“三无”船舶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将追究经营者相关责任。
五、各修造船厂(点)不得对“三无”船舶进行建造和维修。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新建造的船舶,依法监督拆解,追究建造单位
的责任。
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海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举报制度。对没有摸排登记“三无”船舶,知情者可电话举报到开发区海洋发展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季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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