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4 11:54:48
来源:水母网
全市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法规颁布《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水母网9月4日讯(通讯员 刘少宁)为更好地引导促进文明行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烟台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标志着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规定动作 明确百项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为主线,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和公民道德教育为核心,包括总则、基本行为规范、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五章五十一条。
重点围绕社会文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不文明现象,《条例》明确了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文明出行、社区及家庭文明、文明旅游、文明上网等十个方面共100余项基本行为规范。
《条例》突出精神文明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建设引领主体地位,鼓励全社会广泛开展慈善公益、志愿服务、“双拥共建”、文明创建等活动,对从事或参加相关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落细落小 戴口罩、分餐制纳入条例
关注具体事细微处。《条例》制定过程中,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卫生行为的教育引导,将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节约粮食、文明健康用餐,鼓励提倡分餐制、适量点餐、使用公筷,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等内容均纳入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从落细落小入手,对一些日常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引导规范。如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着装要整洁、言行要得当,等候服务要排队、接打电话要轻声;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不占用公共空间,乘车主动让座等。
设定责任 惩处广场舞扰民八类行为
《条例》加强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明确对八类公众反响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分别是广场舞扰民、室内装修扰民、随地吐痰、乱倒生活垃圾、乱贴广告、乱放烟花爆竹、养犬不束犬链(绳)、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等。
此外,其他一些禁止性行为,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闯红灯、向车窗外抛掷物品等违规行为,也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提交有关部门作为执法参考。
季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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