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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答

2020-03-03 15:38:14

来源:开发时报  



受疫情影响,商品房买受人未能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付款义务,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一般来讲,在当今支付结算方式多样、途径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时代,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免责事由。但是,买受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无法正常操作付款,则可以认定为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买受人可以以上述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是必须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商品房的,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可以。由于政府出台的迟延复工规定、实施封闭施工现场等措施以及疫情期间因交通管制等造成施工人员、工程设备材料无法及时就位等,导致无法按期正常交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主张免除相应期间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买受人发出逾期交房通知,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以及疫情管控措施与其逾期交房之间具备因果联系的证据。  

(开发区工委办法制处)

季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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