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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期说“法”(一)开发区企业复工劳动关系解读

2020-02-22 10:09:38

来源:开发时报  



近期,围绕企业复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管委法律顾问室整理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供企业和员工参考。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即使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只能等到相应情形消除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旷工通常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而员工因受到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非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建议员工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积极与企业协商处理;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提醒员工及时办理,如员工拒不配合的,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因此不宜直接按旷工处理。   

工委办法制处

季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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